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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栏目分类: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08-05-08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录取到滁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新生,必须持《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我院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院学生处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需经学院学生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首先由各系部查阅学生档案,进行复查,由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然后将复查结果汇总报学院学生处。复查合格者,办理学生证,予以注册,正式取得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对复查有疑问者,由学院学生处研究处理意见。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系部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学生档案等个人材料退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将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者,经系部同意,报学院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户口返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各班在开学后第二周内由班级干部持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核后的《注册申请表》和学生证统一到学院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评定结果记入《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德育学分表》,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院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考核(考试或考查)。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或考查。凡考试的课程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按五级记分制,即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也可以采用五级记分制。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的折算标准为: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及格以上的课程即为通过。

第八条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实践操作、口试等。主干课程一般应采取闭卷考试,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任课教师确定,经教研室研究后,报系主任批准。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实践环节、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20%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80%。任课教师应在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九条  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学生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答疑质疑及平时测验等成绩,由该课程的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第十条  实践教学环节要特别注意对学生动手能力的考核。对不及格者或因故缺席者,必须在毕业前适当时候重修或补做,重修或补做仍不及格者毕业前不再给予第二次机会。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记载,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应当有校医院诊断证明,经系部审核同意,体育部批准,教务处备案,方可安排。保健体育课考核合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成绩,但需注明为保健体育课。学生每学年结束,都要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进行综合考评(参加保健体育课且考核及格者,进行综合考评时,体育课成绩一律以60分计),其成绩归入本人档案。体育课成绩不合格者不能毕业。

第十二条  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并在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三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在抽查考勤情况下,累计有3次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以上两种情况将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学生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补齐后方可参加一次性补考。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并附校医院审核意见,经辅导员签字上报所在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方可缓考。除特殊情况外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被批准缓考者应向相关系部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及格者不再安排正常补考。补考一般不予缓考,已申请缓考的一般不予再次缓考,特殊原因确需缓考者需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申请未被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

(三)凡旷考或者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不予正常补考。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记为无效,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并不予正常补考。

剽窃或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论文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檀自缺考或有以上情况的考试作弊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所在系部审查并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考试作弊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抽查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部反映,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累计登记。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六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5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5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及以上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处理;

(六)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七)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除患急病或遇紧急事故外)。请假二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内由系书记批推,请假一周以上报学生处审核,由院领导批准。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系书记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部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学生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二)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及教学、生产实习等,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第三节  升级、试读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技下列条款处理:

(一)一学期内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第二周前后统一安排补考;

(二)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达四门者,跟班试读。试读学生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如仍有不及格课程,则不予补考,直接按留级处理;试读学生如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全部课程及格,则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准予再补考一次。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少于四门者,可以升级,其不及格课程毕业前再予补考;不及格课程仍达四门或以上者,应予留级。每学年第二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记入留级门数)

(三)毕业班学生毕业前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仍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者,作留级处理。毕业班留级学生其学生管理转入同专业下一个年级,所在系部应根据学生具体情况为其制定出较为详细可行的不及格课程学习计划,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留级学生己学过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可以申请不再重修(不含体育课)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予转专业,确有特殊情况,可以准许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但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并经校医院审核,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院或系部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年级及其以上年级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应予退学的学生;

(四)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有相同专业的学生;

(五)对口转入统招,或虽同属对口生,但入学考试科类不一致的学生;

(六)跨文、理科或学科跨度较大的学生;

(七)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学生;

(八)其他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系部准许申请转专业的人数要控制在一定的比例。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转专业原则上每学年办理一次;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滁州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在每年新生入学的11月份第一周将申请分别交所在系部及拟转入系部。拟转入系部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出系部把接收系部将拟接收的学生名单及学生所填申请表一份于每年11月份第二周报学生处审批。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半个月内到学生处办理转专业手续。办理完手续的学生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入转入系、专业就读,并参加新专业的各类各科考核。

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四)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由拟转入系部审查同意,报学生处审批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五)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收系部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入学一年以上者;

2由招生时所在 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院校;

3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转学的办法: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一)本院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系部签署意见,经学生处审核,由学院批准,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三)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院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由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后,经校医院证明,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以上者;

(三)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系部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或者修满两年的学生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验,经本人联系接收单位,并有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系部审核同意,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后,可以办理休学参加社会实践一至两年。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诊断材料和校医院证明),家长签字,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其在校户口不予迁出,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问,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系部,经所在系部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系部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原则上要在开学前)向所在系部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政府或接收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系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院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二条  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留级一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留级条件者;

(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不含服兵役)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教学活动者;

(九)延长修业年限(病休者除外),拒交培养费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十一)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部书记签署意见,经学生处长审核,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视作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如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理通知、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校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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