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帮助贫困学生克服困难,树立自信、自强、自主、自立意识,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岗位与申请
第二条 学生处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在全院组织一次勤工助学用工申报工作,拟招聘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需填写《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申报表》,学生处根据申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经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根据经费情况与实际需求确定具体岗位。岗位分为长期岗位和临时岗位。
第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程序
1.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是当年被列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名单的学生,特殊岗位除外。
2.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本人需填写《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3.经班主任及所属系部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批、登记和汇总,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教育与指导、监督与协调、咨询与服务等由学生处具体负责。
第五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经批准录用后,必须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
第六条 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和部门,要积极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落实学生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加强技术指导,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劳动表现情况。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要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讲究职业道德,艰苦奋斗。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并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四章 工时与报酬
第八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周六、周日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不超过6小时;寒暑假期间每天劳动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由学生处每月根据用工部门的用工申报表,勤工助学用工考核表反馈情况,按学生的劳动量、工作性质和实际表现付酬。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存入学生的银行卡或经学生处同意后由本人领取现金。
第十条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其浮动范围主要以劳动种类、强度、时间、态度等条件来确定。
第十一条 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如对工作不负责任,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者,可视其情节扣发部分或全部报酬。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是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助教、助管、实验室及各项校内公益活动,从学校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相应报酬,使经济困难学生具有相对稳定、可靠经济来源的一种有组织的资助方式。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在学生处和所在系部领导下进行,并作为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生的整体评价体系。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必须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集体活动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生处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四条 学习成绩需要大幅度提高、延长学业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